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方以类聚物以群分吉凶生矣白话详解

生辰八字吧 八字 2021-09-02 3 0

方以类聚,物以群分,吉凶生矣。白话详解

方以类聚,这句话比较难解释。方,道也,道是规律、真理;方亦可解释为性行、法术。这里是指我们的德性和做节的方法,术字其实也可作方法解。如古代说教子以义方,即教子以道义。教子女最重要的是教他们正确的道理,那他们便会做好人。这个道字就是说性质、行为,或德性、学问和方法。术字和道字意义差不多,只是高级的叫道,低级的叫术而已。两者只是同一事物高低层次的不同,所以现在叫术数或数术好像贬低了它,其实术这个字也是很高级的。

此外,南宋朱熹说,亊情所趋向就叫作方,若我们趋向善行,做善事,自然会得到好结果;为非作歹自然就会横祸飞来。这与个人的思想方向和想法有关。这三种说法都是说思想、精神、学问甚至行为,都是和《易经》的吉凶规律相应的。

其实整篇文章都是以天地来说明易卦建立的理据。因此方以类聚主要是说天和天的特性。天和精神性的、崇髙性的、道德性的,或者是规律性的同类亊物相聚在一起,道同自然互相亲近,这个说法是合理的。

物以群分,其中物"是指大地上的万物。上句讲天,这句相对成文,是说地。大地上的万物,植物也罢,动物也罢,尤其是动物,往往是同群的聚集在一起;不同群的便分开。这两句话,是运用了互文见义的写作手法。其实上下两句意思相同,只是分开来说。替如说,方以类聚可否解作方以群分?自然可以,因为类聚就是群分!同理,大地上的万物,思想性质同群的合在一起,不同群的自然分开。这样的修辞写法可减省不少文字。

吉凶生矣,这样,吉和凶便产生了。

我们再解说这个方字,除了前面所讲最基本的解释之外,古人还有另外一个解释,认为这个方字是指四方或者八方。古人说,这是暗中比喻《易经》的八卦是按照其阴阳的域性分布在八个方位。如果用后世学者的说法,就是八卦可分为阴阳两类。《乾卦》属阳,和同属阳卦的《蕋》、《坎》、《艮》分布在同一方位。《坤卦》属阴,和同属阴卦的《巽》、《离》、《兑》在另外一方。因此,方是和卦爻有关的。方以类聚,也就是说八卦好像天地万物一样,依其类诚分布在天地的不同方位。物以群分的物字,《系辞传》曾提到:乾,阳物也。坤,阴物也。意思是乾是阳的物件,坤是阴的物件。因此,物是指爻来说的。故爻之吉凶,往往是互相配搭和组合的不同就有吉凶生于其中。因此,方是指卦,物是指爻,前后两句以卦爻互文见义。这是另一种解释。

第三种是高亨教授的新解,他说方以类聚的方字错了。因为篆文的人字和方字字形相近,可能是抄书的人一时疏忽或一时看错。正确的文字应该是人以类聚,物以群分。这说法很新颖,很顺耳,似乎也很有道理。但由于以下的原因,这说法值得商榷。

因为这段文章,除了见于《易经•系辞传》外,并见于《礼记•乐记》那一篇专门解释音乐的文章中。作者将音乐的来源推源至天地,把这段文字一字不漏地抄录,只是改变了一两个字而已。各位一看便知道,这段文字出现于《系辞传》,与其思想内容吻合;但用来解释音乐的起源,便有点牵强。故可知是《乐记》抄袭《系辞传》,而非《系辞传》抄袭《乐记》。《礼记•乐记》同样有方以类聚,物以群分这两句,难道《礼记》也抄错了?由于马王堆的帛书《系辞传》亦作方字,因此他的说法说得通,却不一定是对的。事实上,看上去很有道理时往往却愈有问题。

吉凶生矣,什麽叫吉凶?天地没有吉凶,人道才有吉凶,这里是说卦辞、尤其是爻辞判断辞吉凶悔吝等背后根据之理。有时同类相聚是吉,例如我们说道不同,不相为谋。大家的道不同是不会聚在一起的,同道则相亲。因此同道就吉了。但《易经》认为阳应求阴,阴应求阳,阴阳合德,才大吉。阳遇阳或阴遇阴是不吉的,这叫作敌应。例如两个男的在一起,真正做到好朋友的机会是有,但不多。同理,两个女的在一起,正如西方的一本通俗小说《傲慢与偏见》:作者说两姐妹相处在一起便容易争吵,可见西方也有这一种观念。《周易古经》则认为二女同居,意思是两个女子在一起,其志不同行,便会产生摩擦,互不瞅睬,造成不少问题。故此同类相遇,有时是吉,有时是凶;分开有时是吉,有时是凶。故按照亊物的同、异、分、合的吉凶,于是就形成了《易经》的爻,并解释了这个爻在什麽情况之下是吉或凶的。这样,《易经》便将宇宙人生得失、吉凶之理,寓于卦交来说明人生吉凶了。

方以类聚,物以群分,吉凶生矣。

《周易本义》说:方,谓事情所向,言事物善恶各以类分。朱熹把方、物解释为事物,这是不错的。实际上,这讲的是社会上的问题。物作人物讲,事作事业讲。人物是有群的,有男有女,有贵有贱,可分出许多群,这叫做物以群分。从事业来说,有读书的、做工的、务农的,有许多种类,同类的聚在一起,这叫做方以类聚。伛是,这只是相对的,不是绝对的。说物以群分,从同群来看,则是合的;说方以类聚,而类与类则是有分别的。它表明什麽呢?事物有相同的,有不同的,即表示同异。有同异,就有是非;有是非,就有利害;有利害,就有得失。而在《易》中,得失用吉凶作标志,因而,由于客观事物的异同,便产生了吉凶。

总之,这段话是说,事物有同异,因而有利害,有得失,在《易》经中,吉凶就产生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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